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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法律保护困境
由于全球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网络游戏的衍生效应,网络游戏直播产业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的产业资本投资。 例如,2014年网络游戏的特点,亚马逊以9.7亿美元收购了国外网络游戏直播的半壁江山。 视频巨头也不甘示弱,于2015年8月27日推出了自己的游戏直播平台。在中国,红杉、软银等投资公司也纷纷投资网络游戏平台。 斗鱼、战旗、YY等众多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全民直播时代显然已经到来。 网络游戏直播行业本身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商业生态,包括游戏主办方、游戏直播平台、游戏厂商和运营商、游戏主播、玩家等多方主体,如游戏主播、游戏主播、玩家等在这个生态中是共生共赢的。 协同开发。
然而,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严重的法律保护困境,即网络游戏直播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支持的观点是:“网络游戏比赛是基于游戏的发展,游戏比赛画面来源于游戏本身,是直接呈现在电脑屏幕上的可感知、可再现的连续画面”, “网络游戏画面应当构成作品”[2],受著作权法保护;相反的观点是以网络游戏直播侵权第一案“姚鱼诉斗鱼游戏直播侵权案”为例。以拒绝给予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法保护为由,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3]。
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经营成果的两种模式。 著作权法是一种权利设定模式,是对经营成果事前、主动、主动的保护;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禁止模式,对经营结果的保护是事后的、个案的、消极的。 对比这两种保护模式,显然著作权法的保护程度更高,能够更有效地保护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各方的利益。 网络游戏直播节目著作权法保护,有利于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传播利益的平衡,保护游戏直播生态各方利益。
二、游戏直播节目版权保护困境的原因
(一)独创性的认定缺乏统一有效的标准
原创性是指作品原创于作者,能够体现作者的个人特点[4],是作品的必要条件。 游戏直播节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具有原创性并构成作品。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原创性的标准[5],对于竞赛画面是否具有原创性,司法界也存在争议[6]。 立法的空白和司法判决的冲突表明,我国对于原创性的认定缺乏统一有效的标准,这也导致游戏直播节目难以认定为作品。
事实上,原创性不仅是一种法律判断,也是一种复杂的事实判断[7],需要结合作品的具体细节、创作过程、行业习惯等综合判断。 网络比赛直播节目不仅是电脑软件运行界面,还包括比赛解说员解说、比赛现场包括主舞台、嘉宾表演、比赛精彩回放等内容。 集导演、主持人、选手、嘉宾、演员、摄影、灯光、合成等创意劳动于一体。 因此,将电竞赛事本身与基于赛事制作的媒体内容混为一谈的观点,忽视了利用技术手段将电竞赛事直播转化为大众可以享受的媒体内容产品所蕴含的智力创造。不同地区的观众实时观看,以及幕后人力、财力的巨大投入,不利于赛事直播节目的有效保障。
(二)游戏直播节目涉及主体多,权利属性和分配仍有待明确
目前,网络游戏直播节目包括游戏主播自行录制的网络游戏直播节目,以及大型电竞直播节目。 由于这两类节目的创作(制作)过程不同,其原创性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明确这两类直播节目的版权属性。 此外,游戏直播节目一般以游戏本身为主,游戏直播平台会直播玩家或参赛选手的游戏过程。 大型的游戏赛事节目,也会涉及到游戏主办方、导演、主持人、嘉宾、演员等,这么多主体的参与,自然会涉及到游戏直播节目中各个主体的权益分配问题。 实践中,游戏直播平台的直播和录制被游戏开发者诟病[8],电竞赛事的直播和转播授权[9],游戏直播平台起诉退出的解说员他的工作[10]。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尚未明确,需要结合法律和行业惯例予以明确。
(三)现行规定难以保障网络游戏平台的利益
网游平台方是提供游戏赛事直播、转播的平台。 自行投入资金、人力、物力对赛事进行直播、转播,或者委托其他赛事主办方进行赛事直播、转播。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网络游戏平台方对其节目制作、直播、转播均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 但由于我国《》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对定播直播进行管制[11]传奇私服火龙版本,且播出权中的播出形式不包括网络直播[12],网络游戏平台可以只有通过《》第(17)条第[13]款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14]来控制盗版,维护自身利益。 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这一具体的不正当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只能以主旨条款[15]作为判断依据。 正是由于适用原则条款和包罗万象条款的模糊性,让法官有了更大的裁量空间,加剧了网络平台当事人得不到保护的风险,使得网络主体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游戏平台派对。
三、网络游戏直播节目的权利属性
1、游戏主播和玩家自己录制的网络游戏直播视频属于音视频产品
此类网络游戏直播视频仅包括游戏软件运行界面本身和游戏解说音频。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游戏的特点,网络游戏直播过程中产生的音视频数据产品,属于音视频产品。 . 至于游戏软件的运行界面,由于是游戏开发者事先设计好的,玩家或者游戏主播只是呈现画面和场景,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太多的创造性劳动。 如果游戏的运行界面构成作品,则该作品的著作权归游戏开发者所有[17]; 这类直播中的玩家解说大部分是对游戏过程中客观事实的描述,其素材(背景音乐、游戏画面)基本来自于游戏软件。 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价值,促进网络游戏直播这一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网络游戏直播音视频数据产品虽然原创性不足以构成作品,但仍可作为“录音”对应“作品”。 , 视频产品”受邻接权保护[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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