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梦幻西游2》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
来源:YY游戏主播因直播《梦幻西游2》被诉
网易发现花多通过YY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直播、录制、转播了《梦幻西游2》(涉案游戏)的游戏内容。 经协商,网易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诉讼。
网易公司称,涉案电子游戏是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人物、场景、道具是艺术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是音乐作品,情节设计游戏、解说说明、活动方案为书面作品,游戏运行过程中呈现的连续画面为以类似电影创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被告窃取其原创成果,损害其合法权益权利。
花多公司辩称,网易不是权利人,涉案电子游戏的直播视频是玩家在玩游戏时实时操控获得的,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任何作品类型。著作权法,并认为游戏直播是个人在网络环境下学习、研究和开发的。 欣赏方式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
庭审中,双方围绕保护对象、权利归属、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质证和答辩,辩论交换证据。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花多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上设置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对涉案游戏进行直播,侵犯了网易公司游戏画面类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并依法裁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停止侵权具体是停止传播《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电子游戏的游戏画面。 ”通过信息网络。
判决:被告侵犯原告影视作品著作权
法院认为,涉案电子游戏等大型多人网络游戏的创作,凝聚了开发者的心血传奇私服装备,游戏画面作为网络“情结”的一个组成部分。游戏也不例外。 如果不保护创作者对其作品进行许可或传播的专有权,不利于对开发者形成权利激励,进而促进全社会智能产品的产出,也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为“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创作”。
涉案电子游戏《梦幻西游》、《梦幻西游2》均为多人参与网络游戏。 核心内容包括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 在终端设备上呈现一系列有声或无声的连续画面。 这些画面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鲜明的人物形象和独特的作品风格,表达了创作者的思想和个性,并能以有形的形式再现。 这个创作过程类似于“拍电影”的方法。 因此,本案涉案电子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时呈现的连续画面可以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作品的“制作人”应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
结合著作权法对放映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游戏直播画面,花朵的游戏直播行为所侵犯的不属于著作权法所列的“著名”权,属于“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其他权利”; 相应地游戏直播画面,本案涉案侵权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所列的“著名”侵权行为,属于“其他著作权侵权行为”。
此外,游戏显示屏是电子游戏的基本价值所在。 虽然游戏用户可能会在游戏中追求预设的“通关”或“升级”,但游戏显示屏的价值并不会丢失。 因此,游戏直播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范围。
综上,被告侵犯了原告游戏画面作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根据花多关联公司的财务年报、涉案电子游戏的知名度以及证人证言,对花多的游戏直播业务和涉案电子游戏的利润进行了估算。花朵的前游戏主播。 综合考虑作品类型、权利类型以及花多公司持续侵权的情节、规模和主观故意,花多公司决定酌情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此外,基于权利人的自主处分权利,其他行为人直播比赛不构成免责理由。 同时,基于上述判断,网易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权益已得到保护,无需讨论计算机软件作品、艺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的竞合请求。等,或不正当竞争。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