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电子游戏又称电子游戏或电子游戏(简称电子游戏),是指一切依靠电子设备平台运行的互动游戏。 根据媒体不同,可分为主机游戏(或家用主机游戏、电视游戏)、掌上游戏、电脑游戏、街机游戏和手机游戏(主要是手机游戏)五种类型。 [1]
1. 电子游戏内容的特点
根据上面对电子游戏的一般定义,可以得出电子游戏的内容特征是:由玩家控制,依托电子设备,根据游戏规则,由一系列图片或动画组成,介于玩家(或玩家与电子设备之间) 此外,还包括人机交互界面、游戏文件、游戏名称、角色名称、装备名称、背景音乐、配音及计算机底层软件等。
按内容划分,电子游戏可分为角色扮演游戏、动作游戏、冒险游戏、策略游戏、即时战略游戏、射击游戏、运动游戏、赛车游戏、卡牌游戏等。游戏类型,有的具有完整的故事情节,如角色扮演游戏、即时战略游戏等; 而有些则不追求故事情节,例如动作游戏和赛车游戏。
2. 电子游戏的种类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书面作品;
(二)口头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平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其他符合作品特点的智力成果。 “
根据电子游戏内容的上述特点,电子游戏策划文档、功能说明、源代码、武器装备、人物对话等均可认定为文字作品; 游戏中的背景音乐为音乐作品; 外观设计等可以构成艺术品; 故事情节完整的角色扮演类游戏,可以作为视听作品受到保护; 一切游戏的本质都是软件调用图片、音视频、故事情节、界面设计等素材,在屏幕终端上显示文字、图片、声音等图像,所以计算机软件也属于游戏作品的范畴. 可以看出,一个电子游戏可能包含很多作品元素,或者说一个电子游戏是由很多作品类型组成的。 但反过来说,一个集文字、音乐、美术、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于一体的作品能不能说是电子游戏呢? 答案可能是否定的。 因为以上要素都缺乏电子游戏的“灵魂”,即游戏规则和交互性。 游戏规则和互动性属于思想范畴,但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因此,将一款电子游戏分解为多部作品的常规做法存在先天逻辑缺陷,无法反映电子游戏的真实面目和本质属性。
3、视听作品——权宜之计!
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190号一案中,《奇迹MU》是韩国(株式会社)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 庄友公司获授权在中国获得独家经营权和维权权。 硕星公司开发的网页游戏《奇迹神话》被庄友公司起诉涉嫌侵犯著作权。 经过对比,《奇迹神话》360级之前的所有地图名称与《奇迹MU》对应的地图名称基本相同。 地图的俯视图和场景图在配色和路线技能上相同或相似; ,两款游戏都有剑士、法师和弓箭手三种角色。 除了法师的毒焰技能说明外,其他技能说明相同或基本相同; 武器装备方面,29把武器和105装备对比,线条、颜色、轮廓基本一致; 在怪物和NPC方面类似奇迹的网络游戏,两款游戏的47个怪物对比,造型、颜色、效果基本一致。 《奇迹神话》提供的6个NPC其中5个造型与《奇迹MU》对应的NPC造型基本相同。 Grand Tour认为,《 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电影类作品,涉嫌侵犯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类似奇迹的网络游戏,《奇迹MU》游戏画面整体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类电影作品的特征要素是其表现形式由连续的运动画面组成。 涉案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在运行过程中也呈现连续的运动画面。 玩家不同的操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但这是操作不同造成的。 不同的选择,不超出游戏设定的画面,不在游戏外创造。 因此,具有原创性的网游整体画面具有类电影作品的本质元素,属于类电影作品。 经比对,《奇迹神话》游戏整体画面与《奇迹MU》大体相似,硕星公司构成侵权。 [2]
对于本案电子游戏作品的类型,笔者认为,如果采用传统的“分解”比较法,涉案作品的地图、装备、人物造型均为艺术品,地图名称、角色名称、装备名称、技能名称等属于书面作品,特效动画属于电子作品等; 相比之下,被诉游戏分别侵犯了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和电子作品的著作权。 如果是这样,原告需要先将版权作品进行分解,再单独维权,法院将单独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分解”比较法的优点是比较规则简单,判断思路清晰,结论比较可靠; 赔偿数额不高,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保障。 在本案中,法院突破了传统的比较方法,认为电影类作品是以连续运动画面的形式表现的,这也是区别于静态画面作品的特征要素。 它也是连续运动的画面,具有类似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 最终,根据相似电子作品的比对规则,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我们知道,判断类似电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对比涉嫌侵权作品与版权作品的故事情节和角色关系设定。 在排除思想范围和公开表达的内容后,如果两者实质上相似,则侵权成立。 但是,同类电视剧作品的连续移动画面是固定的、单向的,不会因观众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电子游戏的灵魂在于玩家之间的双向互动,其内在驱动力在于游戏规则。 由于玩家的不同操作,电子游戏中会出现无数不同的连续运动画面。 如果按照相似视频作品的对比方法,我们首先面临一个对比基准问题,即选择哪些连续的运动画面进行对比。 如果两者的游戏规则、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相同或相似,则不存在侵权成立的争议。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两者的游戏规则不同,但故事情节和角色关系相似; 或者两者的游戏规则相同,但故事情节和角色关系不同; 相似性会变得非常复杂。 原因在于电子游戏比电子作品多了一种游戏规则和双向交互性。 因此,本案的审理是现有法律框架下对电子游戏作品类型的司法认定及其侵权认定的权宜之计。
4.电子游戏作品-展望
立法活动永远滞后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上个世纪初,电影刚刚出现的时候,英国版权法中还没有电影作为一种作品类型,所以只能将电影纳入摄影作品中进行保护,但显然摄影作品的保护形式不能适应电影新媒体形式。 后来英国将电影归入戏剧作品之列,但电影与戏剧还是有区别的。 电影用真实场景、特效等连续画面来表达其内容,属于“视听语言”作品的范畴。 戏剧用舞台来表达内容,用对话或剧本来设置情节冲突。 场景只能用布景来变换,舞台的空间很小,所以话剧更属于文学作品的范畴。 直到上世纪中叶传奇私服会员,随着电影业的繁荣发展,其发展规模和影响力已经远远超过了摄影和话剧作品。 电影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在英国等欧洲国家的版权法中占有一席之地。 同样,电子游戏目前依附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或电子作品等“实体”也是一种司法权宜之计。 目前电子游戏在娱乐行业的经济规模和影响力已经超过了电子行业。 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有理由期待电子游戏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出现在版权法中。
参考:
[1] 《电子游戏》,收录于百度百科,电子游戏/?fr=,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1月22日。
[2]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文网()